信达实务 | 《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做好劳动关系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及相关建议
《通知》中相关条款的法律解读
01
“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在职工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律 师 解 读
首先,本条明确企业不得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即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特定劳动者(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解除劳动合同。其次,如前述三类特定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时,企业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第三,明确如前述三类特定劳动者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则《劳动合同》不自然终止,而是分别顺延至前述相关疫情防控措施结束。02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律 师 解 读
本条明确在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特定人群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劳动时,企业仍应支付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03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粤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律 师 解 读
本条系引导企业在因疫情导致员工未及时复工时,与员工进行协商,优先安排员工带薪年休假(包括预先安排2020年度带薪年休假和安排员工2020年度之前未休完的带薪年休假)。04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律 师 解 读
本条内容针对疫情期间在企业发生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引导企业可就劳动报酬、工作方式、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待岗问题与员工进行协商,采取灵活的用工方式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进行裁员,则不得对前述第1条中所述疫情防控措施实施期间的特定人群实施裁员。05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律 师 解 读
本条系保障员工在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期间仍可获得报酬或生活费的权利,而企业应根据停工停产期限的长短、与员工约定的工资支付标准以及是否安排员工工作等,足额支付相应的报酬或生活费。律 师 建 议
01 关于员工因疫情无法按时复工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但是,如前所述部分员工客观上无法在春节假期结束之后按时复工,针对该等问题的处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对员工返乡(或外出旅游)等情况进行摸查。
2. 核实员工未及时复工的原因并分情形处理。
(1)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
(2)因个人原因导致延迟复工。
(3)与员工协商待岗。
如企业因疫情出现经营困难,部分岗位暂时无法恢复生产经营,企业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在恢复生产前予以待岗。
02 关于员工劳动报酬的支付
如受疫情影响企业出现经营困难时,建议企业优先积极与员工协商,经协商一致后进行薪酬待遇调整,以维持企业疫情期间的生产经营。如部分企业出现停工停产,则按照《通知》第五条执行。
如经与员工协商一致调整薪酬待遇,则建议均采用纸质书面形式,如客观上不能采用纸质书面形式,建议企业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多种形式要求员工进行确认,防止未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03 谨慎处理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1. 劳动合同的解除。
2.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宗 媛 律师
zongyuan@shujin.cn
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公司法律事务、劳动人事争议、破产清算等专业领域法律事务。现担任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程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富国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或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曾先后为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东部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广东省煤炭工业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或单位提供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
申 振 律师
shen-zhen@shujin.cn
原系深圳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处理过劳动者诉巴士集团、沃尔玛、招商银行、平安银行等多起案件,曾担任首席仲裁员,处理过劳动者诉深圳市欧宝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晓灶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几起重大劳资纠纷案件,在处理劳资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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